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为加强全国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队伍管理,不断提升评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公正、高质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员的选拔聘用、评价考核和违规处罚等管理。

第三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员选拔聘用、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  评审员选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启动后,办公室发布评审员选聘通知,启动评审员选聘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选聘通知要求,自愿向办公室提交评审员申请材料。

第六条  办公室对评审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资格审查后,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评审员聘用建议名单,报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聘用的评审员,由办公室统一颁发聘用证书,并注明聘用期限。

第八条  评审员每次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期满后,若希望继续担任评审员,需再次申请。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被聘用的评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行为规范》,并签署承诺书,做出郑重承诺。

(二)如实向办公室反馈利益关联组织信息,以便合理安排评审计划,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三)严格执行办公室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基础上制定的评审计划,高质量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办公室要求,客观、公正地对评审组其他成员进行评价。

(五)配合办公室就有关企业投诉、负面事件、不良行为等进行问询核实。

第十条  被聘用的评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办公室安排的评审员研讨、交流活动,促进自身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向办公室反馈有关全国质量奖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对评审员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企业评价、评审员互评、管理员评价、中国质协监事会监督评价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办公室制定评审员评价表,从道德行为、专业技能、团队协作、报告撰写等维度,对评审员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中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每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综合各方评价结果,对评审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考核的评审员,办公室将反馈存在的有关问题和改进建议,促进评审员发展提升。未通过考核的评审员予以淘汰。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行为规范》的评审员,由办公室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取消评审员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在相关媒体发布处罚公告等。

第十六条  对违规情节严重、给全国质量奖造成负面影响的评审员,由中国质协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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