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推荐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2/23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助力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决定在全国开展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推荐活动。以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为规范推荐和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隶属全国质量奖组织类奖项序列,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取得显著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 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推荐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卓越绩效模式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此项活动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推荐面向国民经济行业中各类组织。

第五条 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由申报组织自愿申报,经各省区市质协、全国行业质协、央企集团等推荐单位择优推荐,中国质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审后确定表彰名单。

第六条 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每年推荐表彰一次,具体工作由中国质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组织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运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团体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经营绩效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四)近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省区市质协、全国行业质协、央企集团等有推荐资格的单位负责实施。依据推荐条件,按名额分配要求,推荐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集团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在质量、经济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

第九条 申报组织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参考《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团体标准和填报要求,完成申报材料,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送推荐单位。

第十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和《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对申报组织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被推荐组织,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相关的材料报送中国质协。

第十一条 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推荐和表彰的日常工作由中国质协负责,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组织的材料进行评审报批。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质协对经审批的组织授予 “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荣誉称号当年有效,可连推连获,以鼓励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通过举办年度会议,授予被表彰组织荣誉证书并推广先进组织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媒体上公布获得荣誉称号的组织名单,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受表彰组织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议组织对在争创全国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推荐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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