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协字〔2020〕193号,2020年12月8日第十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质量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升会员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增强会员凝聚力,携手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严格把关”“退会自由、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会员部为会员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授权办事机构。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会员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信用良好,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无严重行政处罚。
3.重视质量经营,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良好声誉,无重大用户投诉。
4.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自愿签署质量诚信自律公约。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质量或品牌研究与实践工作,在相关行业或领域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质量工作者。
2.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3.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自愿签署质量诚信自律公约。
第六条 申请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凡符合上述单位会员条件者,经自愿申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实材料。
2.相关入会材料经审核通过,并按要求缴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并在本会官网公示。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个人会员条件者,经自愿申请,审核通过并按要求缴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颁发电子版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工作秩序。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和品牌公益事业。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服务内容
(一)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二)为会员提供由会费支持的评比表彰项目、质量推进活动等;支持、推荐优秀会员单位申报国际质量奖项等。
(三)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培训、研修、咨询、测评、认证等付费项目。
(四)为会员提供宣传推广,助力会员提升质量品牌形象。
(五)向会员发送或邮寄各类活动文件,为会员提供赴优秀企业观摩、参加中国质量协会年会、中国质量大讲堂等会议活动机会。
(六)组织召开各类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需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外,还组织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题研讨会、质量技术交流会、质量成果发布会、服务座谈会等会议。
第十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人民币5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人民币480元。
本会开具由财政部制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严格按照《中国质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章 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会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单位会员中选举产生,并可被继续选举为常务理事、副会长,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参与质量和品牌事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本会发展及国家质量进步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三)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不损害本会品牌形象。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八)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章 会员及理事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管理系统,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单位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当会员信息发生变动时,会员联络员应当及时登录会员管理系统更新本单位信息。单位会员名称、法人代表等重要信息变更时,需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在支持参与质量与品牌事业、推动质量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理事会上予以必要通报。对模范履行义务、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积极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提出警示。
第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工作秩序,会员单位邀请本会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出席会议、活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咨询、评审等专业服务的,须以单位名义通过书面形式向本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本会作出适当安排。受指派前往的本会员工履职行为属职务行为,本会对此予以认可。未经书面申请,私下邀请相关人员的,均视作个人行为。本会对个人行为及其行为结果不予认可,并将依据内部制度对本会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会员单位,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相应会员资格:
(一)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二)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自行提出退出理事会,需递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除名。
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对中国质量协会章程中有关会员、理事条款的具体细化,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