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广大会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和《中国质量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当主动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按照章程所开展的质量或品牌研究、推进、交流和宣传等公益活动;
(二)经批准的有关质量品牌奖励工作的组织和表彰;
(三)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资料等服务;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工作;
(五)会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等方面。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为普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共四级,除特别邀请的会员外,均应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
1. 普通单位会员:5000元人民币/年;
2. 理事及以上(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人民币/年;
(二)个人会员
480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汇款等适当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本会;新会员单位应于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本会开具由民政部制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缴纳会费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缓缴或减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行退会。
第八条 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新入会的会员即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原有会员自下一年度起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点击获取《中国质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pdf
中国质量协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