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的通知

作者:吴璠 发布日期:2015/1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质量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467号)要求,我部确定了“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数据分析在质量预警中应用的经验”等33项典型经验为2015年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科〔2015〕311号文件发布)。现将下一阶段组织开展“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质量标杆经验交流活动

9月至11月,我部将围绕“质量管理”、“互联网+”应用、“品牌培育”等主题,在广东、甘肃、江苏、山东等省市组织四场质量标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活动方案见附件)。每场活动会期两天,包含标杆经验交流研讨、实地参观、专家讲座、提问互动等环节。活动不收取会议费,食宿费用自理。

(二)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宣传

我部委托中国质量协会总结提炼2015年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经验,按照标杆方向制作专题,在《中国工业报》、《中国质量》等纸质媒体及“质量标杆微信平台”上进行宣传;录制典型质量标杆经验的视频学习文件,在“质量标杆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在线播放;推荐质量标杆企业参与国际质量交流活动,并在国际会议上发表演讲,树立中国企业质量形象。

(三)其他交流活动

中国质量协会在中国质量创新论坛、全国质量技术奖励大会、全国六西格玛大会、全国质量管理小组代表大会、全国追求卓越大会、现场管理星级暨信得过班组经验交流大会等全国性质量活动期间,将组织质量标杆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实践经验介绍。上述经验交流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要按照活动方案,积极组织本地区(行业)企业参加全国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请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中国质量协会、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共同承办好交流活动。

(二)请各组织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行业)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在全国质量标杆中选择适合本地区(行业)企业学习的典型经验,组织策划一场本地区(行业)的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

请各组织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行业)质量标杆学习交流计划报部科技司,学习交流计划发至质量工作专用邮箱:zhiliang@miit.gov.cn

(三)中国质量协会负责全国质量标杆经验交流学习活动的策划、组织、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地方(行业)质量标杆学习交流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请各组织单位对本地区(行业)组织开展的质量标杆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底前报部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冯冠霖   电话:010-68205252

(二)中国质量协会

联系人:吕珊   电话:010-66021408

传  真:010-66079146

邮  箱:qmb@caq.org.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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